试题详情
- 简答题根据《招投标法》及一些有关规定,发包人不能在招标书中指定材料、设备的品牌,但实际情况中,发包人经常在招标文件中用暂定价格或指明类似XX品牌的字样,对于暂定价格部分中标后又要求承包人只能用指定价格、指定品牌采购该部分材料、设备。对于第二种情况,若不采用该品牌报价,经常作为废标处理,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 类似这一问题《司法解释》是有答案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第一条说的是提供的设计有缺陷。第二条说的是替别人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这种情况指的是甲方供货或者是由甲方指定,乙方供货的情形。甲供的意思就是说由甲方供应的提供的或者指定购买的。那么也就是说招标文件有违反招投标法,在招标文件中暂定使用某种材料、设备。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没有什么障碍,并不违法。如果甲方指定的这个品牌造成工程质量有缺陷的由甲方负责。我们现在只能说这种情况,它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那么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应对?,那就是加强签证。投标损失签证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明确了工程签证,其中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这一答案回答刚刚这个问题是最好的答案,《司法解释》明确地规定了就按照工程签确认工程价款。承包人的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就是指索赔。所谓索赔就是说明工程已经发生了。发包人是没有反对的,实际上就是按照他的要求做的。如果没有工程签证的可以用索赔的证据来证明。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
- 关于竞价谈判:A、B、C、D四家单位参
- 施工图纸未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工程竣工
- 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整改后的建设工
- 司法解释第21条,白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
- 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借用有施工资质的企
- 请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
- 备案合同关于工程造价结算条款违反招标文件
- 结算书上只有建设单位公章,而没有法定代表
- 建设合同双方约定的价款低于国家定额价,若
- 《司法解释》中第三条第二款所说“修复后的
- 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劳务费发生争议,
- 甲乙双方是两个独立的施工法人公司,因乙
-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拒
- 某个外商投资项目,未经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
- 工程竣工后承发包双方一直未结算,现发包方
- 2005年8月1日,施工单位将竣工结算文
- 根据《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我们是否可
- 我们承包人经常碰到的问题是已经给发包人发
- 总包方和分包方的合同有约定,待建设方付工
- 在施工过程中,分包专业工程的分包人项目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