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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5年8月1日,施工单位将竣工结算文件提交给建设单位(工程没有交付),但由于双方对工程价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双方未能完成结算,2005年9月10日,施工单位起诉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那么利息应该从8月1日起算还是9月10日起算?
  • 对于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期,《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原则上应该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起算,如果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那么这个起算时间比较好确定。如果当事人对应付款时间没有约定,那么应该按照《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确定的原则来处理,结合问题所述的情况,应该从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的时间起算,即从2005年8月1日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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