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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1999年8月份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和x设计院签定了一份设计合同,该合同是一份按83年国务院“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制作的示范文本,合同约定设计出现问题,最多赔偿“所收设计费”,后来,设计真的出现问题,损失近1000万,设计部门赔偿责任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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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国务院根据当时的《经济合同法》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该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善勘察、设计任务,并应视造成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对于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勘察设计单位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经济合同法》相应失效,并导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失效,但所问的事实发生在1999年8月,当时作为行政法规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还是有效的,而设计合同所规定的赔偿责任与该条例的规定也是一致的,设计部门的赔偿责任应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执行。
题述问题若发生在现在,因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监制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GF-2000-0203)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示范文本中均有勘察或设计错误时勘察人或设计人除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或设计费外,还应根据损失程度和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占实际损失的比例由双方约定的条款,发包人的损失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得到赔偿。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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