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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发包方与无资质的个人签订了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支付的工程款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固定价加上增加的费用。无资质的个人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双方签订的是开口合同,现第三方起诉发包方与转包方,请问: (1)该工程款应如何结算?是否按开口合同结算? (2)发包方多付的款项能否要求返还?
  • 这个问题很有代表性,问题所述的情况在工程实务中普遍存在。这个问题也涉及到转包的问题,无资质的个人为转包人,第三方为转包承包人,同时第三方属于《司法解释》界定的实际施工人,问题中的第三方将发包人与转包人(个人)作为被告,依据的是《司法解释》的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同时《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是我要重点指出的是,《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使请求权的主体是“承包人”而不是“实际施工人”,因为《司法解释》是严格把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分开来叙述的,承包人包括总包人和分包人,但不包括实际施工人,这一点很多人有误解。也就是说,问题中的个人作为承包人,可以依照《司法解释》第二条来请求发包人来参照其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来支付价款,而实际施工人(第三方)则无权直接依据《司法解释》第二条来要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参照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转包合同来支付工程价款。一句话,司法解释设定的是承包人的权利而不是实际施工人的权利。
    因此,第三方(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26条来起诉发包人和无资质的个人,就自己完成的工程要求按实结算或者依据《司法解释》第二条确定的无效合同,质量合格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精神,来要求参照转包合同结算工程价款,注意不是直接适用《司法解释》第二条。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确定价款的依据是其与无资质的个人施工合同)。
    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是,第三方起诉的,参照所签订的开口合同与承包人个人结算第三方的工程价款;发包方多支付的工程款可以要求无资质的个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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