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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主体封顶,发包人认为工程已严重逾期,依据《合同法》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通知送达承包人之后,发包人以承包人拒不退场作为侵权,遂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承包人退场,而承包人以解除合同通知无效,并提出工程款诉求,另案起诉,二案同时审理。请问: 1.发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承包人是否应退场? 2.解除合同的解除权通过法定程序规定行使后,是否须由法院来确认? 3.承包人是否可以以解除合同通知无效,提出工程款诉求?
  • 1.司法解释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该条明确了发包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从你的叙述来看,发包人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项来行使自己的解除权。既然合同可以依法解除,并且发包人解除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那么该合同已经依法解除。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
    2.合同的解除权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后,合同就已经解除,该解除的效力不需要法院来确定,除非承包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异议,那么承包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合同效力的确认之诉,因为《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承包人可以提起请求工程款之诉,但从问题的叙述来看,不适宜以解除合同的通知无效为理由。司法解释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因此,承包人可以直接依据司法解释第十条提起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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