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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司法解释第21条,白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通谋的虚伪表示,白合同是否无效?白合同如无效,为何还依白合同结算工程款?如依白合同结算工程款,和黑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相比,一方会获得不当得利,法律是否不应该保护该不当得利?
  • 针对这个提问,我要说的是:现在已经不是征求对《司法解释》的修改意见,而是讨论如何准确贯彻执行《司法解释》,因此,这样的提问是不可讨论的。此外,。提问者的观点本身是偏颇的。我认为:黑白两份合同,不论是否出自何种原因,从形式上看,由于都有签约双方的签字盖章,因此,都是真实的。而且,《司法解释》本身并没有说白合同有效,黑合同无效,只是区别划定了在存在黑白合同情况下的结算依据。而所谓的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充分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利益。依照经中标备案的合同即白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正是保护了依法中标,承包工程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人认为《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是完全正确的,而且还是《司法解释》为解决全国人大在《建筑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四大问题之一的黑白合同问题的重要贡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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