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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没有合法报建手续的烂尾楼工程,施工企业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烂尾楼工程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而签订的施工合同。因此,如果仅仅是没有办理报建手续,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我的理解是,此种情况发包方应接受建设行政机关依据建筑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但不影响施工企业依据施工合同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包括要求发包方支付已完工程价款、承担违约金、赔偿窝工、停工损失等,当然前提是已完工程经鉴定质量合格。至于烂尾楼是否有优先受偿权这一点,我认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定的优先受偿权并没有说烂尾楼工程不能适用,恰恰相反,最高院关于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第四条,正是为了将烂尾楼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包括进去而作的规定,因此,我认为只要你所说的烂尾楼工程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优先受偿权条件,就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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