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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有一建设项目,业主指定分包,业主、施工总承包、分包商签订了三方合同,但业主付款不经过总包直接付款给分包商,造成总包无法管理,造成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 对于通常意义上的指定发包,业主、施工总承包、分包商三方的责任承担《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这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我在前面的问题中也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在正常情况下的分包,分包商的工程价款是由总承包商来支付的,因为对于分包商来说,施工总承包是发包人,施工总承包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作为发包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建设单位)和分包商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我认为问题中所述的情况并不属于分包,而实际上属于发包人(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分包商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商的施工和管理出现了事故责任,应该由分包商和建设单位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施工总承包不应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实务,分包商的施工行为往往需要施工总承包的配合,施工总承包往往也会收到一定数额的配合费,因此,施工总承包也要承担因配合方面的过错产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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