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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施工合同被发包人终止后(过错不能确定)承包人可否申请所有的工程欠款,包括合同约定的不到付款期限的部分?承包人是否承担保修责任,质保金又如何处理?工期如何计算? (2)分包人有无优先权?
  • 对第一个问题,准确的答案只能在过错责任已经确定之后。承包人自己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在在没有确定过错的前提下,建议承包人先分析已有的材料和证据,看看自己有没有过错。当然即便承包人有过错,发包人所拖欠的工程款,一般情况下(排除质量不合格又无法整改的情况)是应当偿付的,也就是说,承包人是可以主张其工程款的权利的。
    具体地说,施工合同被发包人提出而终止(终止仅指合同无效后的不履行)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全部的已完工程价款,包括合同约定的不到付款期限的部分,例如,合同约定进度款支付50%,另50%待竣工时支付,但合同被终止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另外的50%,其理由是合同一旦被终止,原合同约定的未到期债务已因此转变为到期债务。承包人应承担已完部分的工程保修责任,保修责任本身是自工程竣工后起算的,合同被终止,已完部分工程即视为已竣工工程,承包人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负有保修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至于质保金,也因合同终止而应当返还承包人,当然是有一个前提,已完工程的质量是合格的。至于工期如何计算,要看合同中有没有施工各阶段的节点形象工期,如有,可据此判断承包人有否逾期的责任,如没有则只能结合双方的过错大小综合考虑。
    第二个问题似乎和上一个问题并无直接关系。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分包人并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为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仅指承包人,而分包人不是承包人。但是在实践中的工程发包和分包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分包合同,是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与发包人签订的,此时分包人的地位与承包人相同。我认为三方签订分包合同时,分包人与承包人同样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如果分包合同是由总包和分包两方签订的,则分包人因为不是承包人,分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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