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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施工资质,降低后的施工资质不符合此工程关于资质等级的要求,建设单位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吗?
  • 可以。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施工单位违反该条例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施工企业超越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权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五条规定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因发生安全事故被降低资质等级,根据《建筑法》上述规定,显然,在施工单位被降低资质、且降低后的资质已经不符合工程对资质等级的要求后,该施工单位已不能再继续承建该工程,合同出现了可以解除的“法定情形”。发包人据此可以作为法定事由要求解除合同,并且有权追究施工企业承担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也应依据《建筑法》、《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同意解除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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