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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关于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中的“实际施工人”的解释,作为一个单位是工程分包是不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是否仅指个人,能否广义的,包括单位、或者说有资质的单位?
  • 司法解释二十六中的“实际施工人”应该是与总承包人、分包人并列的,在概念内涵上不应当与总承包人、分包人概念重复。为了区别《合同法》规定的合法的施工人,本条使用了“实际施工人”的表述方式。该司法解释中共三处使用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即第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三处均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要回答你的问题,要看你所说的承包是不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果是,则属于“实际施工人”,如果不是则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而属于《合同法》中合法的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当然不仅指个人,按照我前面的解释可以包括单位或者有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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