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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系因施工单位拒不向建设方提交竣工资料所致,但该工程经主管部门批准投入使用,该批准能否构成对质量问题由建设方负责的抗辩?我的理解是:因投入使用造成又修复的质量问题由建设方负责;而主体结构类的质量缺陷仍由施工方负责。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请评述!
  • 提问涉及的情况不是个别情况,各地都有行政干预工程提前使用的案例。《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也有相应的规定。上述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法回避的,因此“主管部门的批准”不能作为建设方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的理由。这种情况应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执行,即已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承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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