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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因发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施工方的停工损失如何认定以及如何理解《合同法》中关于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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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实务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停工的损失一般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当事人双方对此没有约定,如果停工是因发包方的原因所导致的,那么作为施工方通常可以索赔包括以下损失:1.机械设备闲置费(租金或停置台班);2.管理人员及工人的工资;3.因停工所额外支出的管理费(住宿,餐饮等);4.材料仓储费;5.停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支付上涨部分的费用;6.可获得工程价款的利息损失等;7.因防止扩大损失而支出的费用。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所谓防止损失扩大就是施工单位在停工后,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自己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应把自己因停工的损失减到最小。例如,不可预见的长期停工,施工单位可以解除与施工工人的劳务分包合同,施工期间不要购买材料和增加设备,尽量不要增加机械设备的闲置费和材料的仓储费用,当然,由于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而支付的费用,也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赔偿。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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