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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房地产公司对其写字楼空调工程招标,并委托某代理公司代理,投标保证金为30万元。某施工单位中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了16万元中标服务费,招标文件要求主要设备为进口,交货期为4个月,但中标后甲方就合同价款进行多次谈判,后某房地产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合同。请问:中标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可以要求招标人赔偿,赔偿的项目有哪些?(因部分进口设备已采购)
  • 按照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与承诺的规定,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中标通知书到达投标人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此时招标人应与投标人按照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规定进行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不应再就合同价款进行谈判。当然在建设工程实务中,招标人经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要求投标人标后让利,针对这种情况投标人可以拒绝。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不按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因此,发生问题所述的情况,中标人可以选择直接要求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要求招标人与自己按照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规定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可以选择与招标人解除合同并要求招标人进行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中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中标服务费、支付已经采购的设备的价款,并要求赔偿中标人因解除设备采购合同而向供货方支付的违约金以及如果合同履行承包人可以获得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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