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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某个人同时挂靠甲、乙两家建筑公司,并以甲、乙两公司名义承包建设单位的同一项工程的1#和2#两个标段,分别以甲、乙两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1#标段工程已完工并已结算完毕,但建设单位未支付结算款。2#标段的工程还在施工中,并且已支付一定工程款。请问: 1、如果建设单位不支付1#标段的工程结算款,某个人是否可以停止2#标段的施工并解除第二份合同? 2、如果不可以,如何向建设单位主张1#标段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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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两份合同均为某个人采用挂靠的方式签订的,属于无效合同。其次,这两份合同的承包方实际上均为该个人,该个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如果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该个人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两个标段的工程价款。在明确了这个前提后,这个问题应该分两个问题来讨论,第一,能否停工;第二,承包方能否解除合同。作为承包方在发包方没有支付前份合同的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停工的措施,依据的是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在发包方没有支付前份合同的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方可以认为对方丧失商业信誉或没有履行能力(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承包方可以据此要求停工,即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因为这两份合同属于同一个人采取挂靠的方式签订,因此均为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解除的问题。
至于如何向建设单位主张1#标段的工程价款,可以采取向对方发函催告,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如果建设单位仍然不支付的话,则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手段来解决。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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