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司法解释第18条第2款和第3款的区别,是否指承包人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即未结算,应按当事人起诉之日计取利息?
- 《司法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把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视为主张价款的起始时间,表明承包人已主张了结算工程款的权利,因此,从提交工程结算文件之日应计取欠款利息。而该条第3款指的是承包人既没有交付工程,也没有提交结算文件,则视为承包人以起诉日表明主张权利,利息起算时间推后以起诉日为计息日。两者的区别在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时间有先后,因此,在操作中应把第3款的未结算工程价款理解为承包人未以提交结算书的方式行使要求结算的权利。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
- 一建设单位系国有投资企业,经过招投标,1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
- 甲公司承包了某单位主体办公楼的建设工程,
- 承包人以签约时自己资质不够为由,主张合同
- 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
- 《司法解释》第三条最后一段提到发包人过
- 工程转包的明确界定是什么?总包方派管理人
- 假如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引起工程验收不合格,
- 关于竞价谈判:A、B、C、D四家单位参
- 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总包单位收取一定的管
-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
- 当承发包双方都对工程的某一部分(非地基基
- 某施工单位承建的某项工程,工程竣工后施工
- 《司法解释》中有“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
- 某总承包人将一项工程的二分之一(隧道工
- 九八年期间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工程,但是
- 甲乙双方是两个独立的施工法人公司,因乙
- 工程签证的法律效力?
- 审价机构系单方面委托或超越资质等级,其所
- 某一村委会与不属于村的李某签订了一份《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