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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一个清单报价工程,投标前(甲方让各家施工单位签了一个承诺书,甲方在给施工单位的工程量清单中如有漏算、错算一律不许调整)。但在发招标文件时,又注明本清单量为估算量,可按±15%以外的工程量按时调整。一个施工单位中标后,中标合同前面条款约定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调整,但合同后面的补充条款中又注明不许调整,合同本身前后矛盾,以哪个条款为准?
  • 我觉得这个问题其实是一个格式条款的问题,《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我认为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在给施工单位的工程量清单中如有漏算、错算一律不许调整”是一个格式条款,是无效。所以你提的问题应该合同的前面条款为准。
    我的意见是,承诺书中的内容已在合同补充条款中体现,不应属格式条款。现在就是合同本身前后有矛盾,以哪个条款为准的问题。通常施工合同均约定合同的解释顺序,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也在其中,当合同解释前一顺序本身有矛盾时,应根据后一顺序的内容进行解释。因招标文件允许调整,投标中标后,应是以该合同前面约定的可调整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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