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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方出现较大的质量事故或工期拖延严重影响发包方利益,发包方可以解除合同,当出现较大质量事故或工期严重延误情况时,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法律上支持吗?
  • 这个问题比较简单,可以肯定的是发包方有解除权。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种合同解除方式,我国《合同法》九十三条及九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合同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问题所述的情况属于《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约定解除的情况,“出现较大的质量事故或工期拖延严重影响发包方利益”就是承发包双方约定的约定解除事由,当约定解除事由成立时即出现较大的质量事故或工期拖延严重影响发包方利益时,发包方当然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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