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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顾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了韩国济州岛邮轮旅游合同,在邮轮上时,邮轮铁门边的钢片刮了她的右脚脚趾,当场血流如注,经医务人员治疗,缝了两针,虽无大碍,但对整个行程却造成了很大影响。回到上海后,顾女士向旅行社提出伤害赔偿要求,旅行社则表示责任是船方造成的,双方互相推诿,造成顾女士的事故责任无人承担。试分析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 (1)由某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3)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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