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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强制退市的法定事由
  • 按照《证券法》第56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现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转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便股票持有人有机会转让股票。即将退市的公司需要与一家具有代办股份转让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机构”)签订代办股份转让协议,委托其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以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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