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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大清律的制定和发展。
  • 清律的制定和发展大体有四个阶段,包括顺治三年《大清律集解附例》、康熙《刑部现行则例》、雍正三年《大清律集解》、乾隆五年《大清律例》。
    (1)《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三年清朝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初步完成。该律沿袭明后期形成的“集解附例”形式,律例并行。这部法典虽然有很多缺陷,律颁较匆忙,因袭明律过多,但作为清朝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国家大法,对于稳定当时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2)《刑部现行则例》。由于《大清律集解附例》诸多弊端日益显露,为弥补其不足,顺治十二年编订了《简行则例》。康熙继位后,继续顺治朝的律例修订工作。康熙十九年完成《刑部现行则例》二百六十余条,之后又继续进行厘正、修订。现行则例的修订是清代立法从简单因袭明律到结合本朝实际立法的开始。
    (3)《大清律集解》。雍正三年,颁布第二部法典《大清律集解》。其律文及注释都有增损改易,律条调整为436条,尤其是每条律文后增加总注,标一“注”字。总注对本律文的立法意图、量刑原则,法理精神、执行要点等均作出尽可能详细的解释,力图统一对律义的认识以及对法条的适用。雍正三年律不仅规范律文,而且条例附于律,将条例分为原、增、钦定三类。共计824条,并在凡例中规定了它们的适用顺序,即“刑官遇事引断,由钦例而增例、而原例、而正律”。
    (4)《大清律例》。乾隆五年,清朝颁布第三部法典《大清律例》,是为清律的定型,由于例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该律进行了一些调整:改以律条为门,取消了雍正律的钦定例、增例、原例的区别,全部条例分门别类按年代顺序排列于律文之后,总计1049条。篇目仍依明律,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大清律例》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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