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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李乙、李丙、李丁是父子关系,李某与李甲、李丙共同居住李某所有的房屋4间。李某因与李甲发生矛盾,向某法院起诉,要求4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并要求法院对4间住房进行分割。某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传唤李甲、李丙到庭。经过调解,李甲、李丙同意每月给付李某300元赡养费。法院动员李某撤诉,没有制作调解书。人民法院做法有无错误,简述理由。
  • 错误。
    理由如下
    1.没有传唤李乙、李丁到庭。
    2.没有对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或审理。
    3.调解协议具有执行内容,应当制作调解书而没有制作,而让原告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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