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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于斌是某村村民,父母早亡,家境贫寒,村里人因此看不起他,其婚事也拖了下来。某一天,于在香港的亲戚突然给于寄来4万多元,于顿时感觉身价倍增,村民也开始对他刮目相看。村民中有一个叫陈守富的人,看到于有钱,便产生将其女陈俊嫁给于的念头。他开始找人说媒。于知道陈俊长得漂亮,非常乐意,马上给陈送去价值5000元人民币的礼盒。没有想到的是这门亲事遭到陈俊的强烈反对,表示无论给多少钱都不嫁给于;但在陈守富的软硬兼施下,陈俊违心地和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拒绝去于家居住。于没有办法,又怕逼得太急了会鸡飞蛋打,就产生了保住财产得想法。于是在2001年10月,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陈俊离婚,并请求返还自己得5000元钱。对于于斌给陈家的5000元找,应如何处理?
  • 于斌要求返还的5000元钱,应由法院视情况收缴,不能支持于的请求。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属于包办胁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本案中,陈俊与于斌的婚姻属典型的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因此,5000元钱应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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