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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刘某是个青年工人,因没有住房,一直未能找到对象。1998年8月,刘某得知本厂 厂将建一栋楼房,解决已婚职工的住房紧张问题。刘某又从其他渠道打听到由于国家住房 分配制度的改变,此次分房极有可能是最后一次福利分房,但由于自己未婚将无权分房, 刘某对此非常着急。一次与朋友谈及此事,朋友劝他先找一个以便搭上分房末班车,如能 长久一举两得,如果离婚还赚一套房子。经人介绍,刘某打到了未婚姑娘王某,并如实告 知了自己的想法,其实王某也有了自己的意中人李某,只是双方财力有限,一直未能谈婚 论嫁。刘某得知这个情况后,对王某和李某说:“其实与我结婚只是一个形式,我只是想 得到一套房子,等房子一到手我就会与你离婚,在此期间我不会干涉你的正常生活,当然 离婚对你不公平,为了报答你,我答应房子一下来,我就送你5万元,你们结婚也需要钱 嘛。”王某与李某商量之后表示同意,刘某还向李某出具了一张两万元的欠条。1999年8 月,刘某和王某登记结婚。9月,单位新房落成,刘某如愿以偿分到一套住房。由于刘某 一时手头较紧,于是答应王某年底一次还清,并将这笔钱作为协议离婚时对王某的补偿。 由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王某并未急着与刘某离婚,到了年底,刘某收回了他人拖欠的款 项,便与王某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由刘某给付王某人民币2万元,作为对王某的精神 补偿”。1999年12月20日,双方共同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李某也一同前往, 但到了婚姻登记处门口,王某突然改变了主意,认为刘某未按口头约定在尽短时间内与自 己离婚,应当按每月2000元另行支付补偿费6000元,刘某不干,双方在婚姻登记处发 生了激烈的争吵。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在了解原委时,王某情急之下将事情真相予以公 开,并要求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主持“公道”。婚姻登记处对此事进行核实后,对三人 进行了批评教育,随即撤销了二人的婚姻登记,收回了结婚证,并将此情况通知了双方的 单位,要求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当事人可否为特定目的结婚?可否在结婚时对离婚补偿做出约定?本案中刘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结婚作为一种手段来达到彼此所希望的特定目的。这种行为是假结婚的典型代表。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行为直接构成了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由于案件发生在1999年,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撤销其婚姻登记,对结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对结婚的目的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该法第5条明确指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即必须有愿意共同生活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本案中男女双方的结婚行为不是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而是为了达到各自的特定目的,并约定一旦目的达到即行离婚,这无疑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的精神,直接构成了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其结婚登记并给予必要的处罚是完全正确的。但是,由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已经取5消了相关规定,自此以后发生的类似行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新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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