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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论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 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审判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二、提起的主体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而第二审程序则是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经其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的上诉引起,或者因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引起。
    第三、提起的条件不同
    第四、有无提起期限要求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只在发现新罪或者将无罪改为有罪时,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对有罪改为无罪的,法律并未规定任何限制。
    第五、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可以是原来的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还可以是由上级法院依法指令再审的任何法院,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六、适用刑罚有无加刑限制不同。
    第七、再审判决、裁定的效力取决于再审的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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