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某律师事务所由时任负责人主持召开了合伙人会议,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变更负责人,表决过程与新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均通过合伙人会议记录的形式记录在案,并由参加会议的合伙人签字确认。会后根据合伙会议记录的内容,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了律所变更负责人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定条件,作出准予律所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律所原负责人得知后提出异议:律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属于伪造,第二页的合伙人签字页,并非是对第一页选举律所负责人内容的确认,不能代表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材料中加盖的律所印章也存有瑕疵。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未履行审查职责,未就实质内容进行确认,仅通过审查书面材料,即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没有依法履职,要求撤销负责人变更决定。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律所事项变更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审批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慎审查职责如何体现,对相对人要求撤销负责人变更决定如何处理?
  •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解决步骤:
    1、积极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对律所申请事项予以定性,将结果告知区县司法局,并对有关法律法规条款的解读和适用予以解释说明。使区县司法局今后工作中,再遇到此类问题,能够正确适用法律予以处理。
    2、指导区县司法局约谈律所有关当事人,调取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制作谈话笔录,全面履行形式审查和法定审查职责。
    3、对申请材料中加盖的律所公章进行司法鉴定,履行审慎审查的法定职责。
    办理结果:
    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所申请事项定性准确,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基础上,认真履行了审慎审查的职责,整个审批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相对人异议不成立。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