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某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合伙协议,依据该所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合伙协议规定:律所变更合伙协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该所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合伙人共有10人,其中6位合伙人签字同意变更,4位合伙人不同意变更且拒绝签字。 该所办事人员按规定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报送至区县司法局,并询问申请能否批准。区县司法局工作人员答复:我们只负责收材料,能否批准由市局决定。如有问题,可直接到市局进行反映。遂即,4位不同意变更的合伙人联名向市局递交了相关书面材料,要求对此事进行处理。在审批过程中如何正确运用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司法行政机关如何正确履行审查职责?
  • 处理依据:
    1、行政法基本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3、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解决步骤:
    1、向区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讲解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涵,并指导行政法原则在具体工作中的适用。
    2、明确区县司法局审查职责的内容,告知其应当依法依规完成审查工作,出具审查意见。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简单的将问题上交,打消其“不敢执法、不愿执法”的想法。
    3、指导区县司法局约谈律所当事人,核实有关情况,明确管理规定,积极寻求化解双方矛盾的有效途径。调解不成,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后,依法依规出具审查意见。
    办理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共识。司法行政机关在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兼顾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通过正确履行审查职责,有效化解了矛盾。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