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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4年3月1日,A区司法局组织了律师张某行政处罚证会。经过慎重研究,3月29日,A区司法局依法决定对张某行政处罚,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立即向张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达张某住所没有找到张某,张某妻子表示愿意签收,工作人员以需要直接送达本人为由予以拒绝。此后,由于一直联系不上张某,工作人员遂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至张某以前所留的电子邮箱,将此情况短信告知张某并记录在案,完成了送达工作。试分析A区司法局在办理案件中存有哪些问题?
  • A区司法局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①超出法定时限。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2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会后的15日内,将处罚决定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A区司法局3月1日组织听证会,3月27日才向张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超出了法定时限。
    ②送达程序不合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6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本案中,因张某不在,张某家属愿意签收,应当交由其家属签收,视为送达。工作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至张某的电子邮箱的行为,因《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属于电子邮件送达的范围,该行为不能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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