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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磨坊公司),是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面包。2012年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代销协议。双方约定:由太阳城商场食品部设立代销专柜,负责销售大磨坊公司的面包。 但是,自2013年4月,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后,太阳城商场开始使用“大磨坊”注册商标出售仍其他厂家购进的与大磨坊公司生产的面包外观一样的面包,致使大磨坊公司的商标权受到侵害。1994年6月,大磨坊公司派人前往太阳城商场查看,发现太阳城商场为代销大磨坊产品设置的“大磨坊”面包专柜中,有与大磨坊面包外观一致的面包出售,商品标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请公证机关对太阳城商场专柜陈列的面包进行拍照,对其销售行为作了公证并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大磨坊公司要求太阳城商场停止侵害,赔偿侵权损失;在有关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问:本案原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原告大磨坊公司依法取得“大磨坊”商标专用权,被核准使用商品为面包。被告太阳城商场未经原告许可,用为原告产品设置的“大磨坊”面包专柜,经销与“大磨坊”面包外形一致的其他厂家面包,足以使消费者混淆不同厂家所生产的面包,导致消费者误购,损害了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原告的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侵权。
    被告太阳城商场应停止对原告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今后不得再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还应支付原告大磨坊公司的侵权损失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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