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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组织编制程序
  • 第一,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拟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应就原规划执行情况、修编的理由、范围,书面报告规划审批机关,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规划。
    第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并提请审查。
    第三,依据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第四,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应随上报审查的规划一并报送。组织编制机关还应当依法将城市总体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五,规划上报审批机关后,由审批机关授权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在审批机关审批规划时,有关部门及专家组的审查意见将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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