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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董事会决定实行“自愿加班”计划。企业在原来每天8小时的生产时间基础上再增加2小时,不愿加班的当月奖金减半。加班费用按每小时10元计算。这一计划实行后,很多厂里职工都踊跃报名。 但是,区劳动监察大队却开出了整改通知要求企业停止这种做法。对此,企业认为:加班是职工自愿参加的,能够帮助职工增加收入,而且每天多工作2小时并不会伤害职工健康。职工也认为:下了班业余时间也会找兼职做,增加收入,多拿奖金,现在就在厂里加班,一举两得。 该企业的“自愿加班计划”内容违反了哪些规定?企业劳动报酬的支付是否合法?企业制定“自愿加班计划”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 “自愿加班计划”不合法。
    理由:
    (1)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因此,该单位每日加班2小时超过法定时间限制。
    (2)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每日加班2小时的做法,与《劳动法》的基准线相违背。
    (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每小时20元的工作报酬,明显没有达到150%的标准。因此,从工作报酬来说也违反了法律。
    (4)加班是职工自愿的,但是《劳动法》的规定是劳动标准的基准线,是具有强制力的,《劳动法》的强制力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标准都应该与基准线持平或者高于基准水平,否则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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