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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4岁的张丽与23岁的宋艳系同胞姐妹。宋艳自幼年被宋氏夫妇收养时起遂与亲生父母失去了联系。2007年9月,张丽父亲在建筑工地事故中丧生,母亲李双急病交加,卧床不起,张丽从此失去生活依靠。后经多方探寻,找到宋艳,请求其看在姐妹情份上供给张丽生活费,遭到宋艳拒绝。张丽一气之下将宋艳告上法庭,要求宋艳对自己尽抚养义务,每月供给450元抚养费。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张丽要求宋艳每月供给其45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 不应支持。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张丽与宋艳的姐妹关系因为宋艳被收养的事实而解除,宋艳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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