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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什么叫开除?开除的条件、程序有哪些?
  •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破坏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
    构成开除的主要条件有:
    (一)职工违法犯罪被判刑的
    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劳人劳[1983]2号)第八条规定:“企业职工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可予开除。依照刑法处以管制以及宣告缓刑者,一般可不予开除”。劳动人事部干部局的劳人干函(1983)101号文也指出:“对于在缓刑期间表现不好或重犯错误的人在缓刑期满后,可以办理开除手续”。
    (二)职工违法被送劳动教养并注销城市户口的
    公安部、司法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对职工中被收容劳动教养并注销城市户口的人员是否开除公职问题的答复(1983年公发[研]161号)中规定:“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三年内犯罪、逃跑后五年内犯罪的,从重处罚,并且注销本人城市户口,期满后除确实改造好的以外,一律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因此,对这一类劳动教养人员应予开除公职。
    (三)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大会有权通过或否决厂长(经理)的提案。
    (4)开除决定要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
    (5)作出开除职工的决定后,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开除处分的时限问题。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不得超过五个月。由于有些案情复杂,在五个月内不能审批完的,可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开除处分的时间。”但上级主管部门的批示,必须有文字依据。这里所说的“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是指企业对于职工所犯错误经过调查、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并通过一定程序正式认定的时间。审批职工开除处分的时间,应从此时开始计算。违反上述法定程序和时限的开除处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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