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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特别规定
  • 1、最低营运资金要求: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2、业务范围及限制:与国内银行以及外资法人银行的业务范围相比,外国银行分行受到的限制主要有三个方面:
    ①一是不得从事银行卡业务;
    ②二是对中国境内公民吸收的人民币存款不得少于每笔100万元,且必须为定期存款,即限制人民币活期存款业务和小额定期存款业务;
    ③三是不得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人民币贷款业务,即限制个人消费信贷业务; 上述三方面业务都属于典型的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因此,外国银行分行只能从事对个人的人民币批发业务;
    3、审慎性监管:外国银行分行不是中国法人,民事责任由其总行承担,因此它也不适用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但是,外国银行分行依然需要满足东道国关于营运资金以及流动性等方面的要求,以避免自身的资金不足波及东道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①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其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对于风险较高、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外国银行分行,银监会还可以提高上述比例。
    ②流动性: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确保其资产的流动性。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③境内资产比例:外国银行分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
    ④合并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2家及2家以上分行的外国银行,应当授权其中的一家分行对其他分行实施统一管理,银监会对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实行合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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