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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刘某在集贸市场从事服装经营,2014年7月,由于生意清淡决定结束经营,同年8月25日,该县地税局在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中,发现刘某未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应纳税款共计5000元)。该县地税局于是对刘某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行为,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追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3倍即15000元罚款的决定。王某对此不服,于是在接到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书后的第二天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 (1)县地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2)对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应该受理吗?
  • (1)①该县地税局对刘某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证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是正确的。根据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②该县地税局对未申报款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作出追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3倍即15000元罚款的决定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南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对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应分别处理。对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不能受理。因为,根据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有异议的,应先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故对刘某在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不能受理;对罚款一事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根据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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