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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1年6月,刘先生经人介绍购买了一套面积为89平方米的住宅居住。购房后,刘先生即与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住宅为1.2元/平方米收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管理费的千分之一交纳滞纳金;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物业公司必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清洁卫生、绿化、保安等九项内容。其中保安方面约定:实行24小时保安的义务,每天巡查十二次,固定岗设六个并对电梯、大堂等监控。 2006年8月31至11月8日期间,刘先生因其房屋被盗,共5次向居住地派出所报警。2007年3月23日,物业公司以刘先生拖欠2005年1月至2007年1月的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公共维修基金等共计563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等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试述法院会如何判决?
  • 物业公司是具有合法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其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均是合同签订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物业公司对小区行使物业管理的行为合法。上诉人刘先生有义务向被上诉人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及公摊水电费、公共维修金等。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被上诉人物业公司负有实行24小时保安的义务,每天巡查十二次,固定岗设六个并对电梯、大堂等监控,根据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物业公司提供的保安应该比较完备,但上诉人刘先生的房屋在2006年8月31日至11月8日被盗窃五次,尤其是上诉人刘先生将房屋被盗情况告知被上述人物业公司后,被上述人理应加强对上诉人刘先生在区域的保安监控,但上诉人刘先生的房屋仍然在短时间内多次被盗,可见被上诉人物业公司没有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保安义务,故自2006年9月1日起应扣减保安费的具体数额,而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义务共有九项,故保安费占物业管理费总额的九分之一为宜。被上诉人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不仅包括保安,而且还包括公共环境、清洁卫生等八项义务,故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没有切实履行保安义务拒绝支付其余八项物业管理费没有依据,不予支持。虽然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违约责任,但被上诉人金都物业没有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保安义务,且物业服务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物业管理费中应如何扣减保安费,故上诉人不应支付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的滞纳金,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刘先生支付滞纳金不当,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判决上诉人应在扣除2006年9月1日的保安费及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后,其余款项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被上诉人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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