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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中外合资天成制衣有限公司是港商与某县农商开发公司合资兴建的。港方以资金、制衣设备、进口面料和成衣样板为出资,合计500万港元。其中技术性出资占250万港元;大陆方以土地使用权、厂房、制衣辅料和劳动力为出资条件,合计中方出资700万港元。后来双方发生了一些争议: ⑴中方提出港方出资有不实之处,进口面料有三分之一为大陆生产,应该予以核减;港方还提出由于合同未明确规定争议处理办法,要求提交法院审理,但是处理的法律适用应该适用香港的法律。 ⑵港方因为董事长经常不能参加会议而委托其他董事代理,中方建议撤换董事长,理由是中方应该担任董事长且实际出资高于港方。为此港方决定撤销中方的总经理,认为这是董事长的职权。 ⑶受雇佣的女工大多数是当地农家子女,工作一段时间以后她们发现每月除了工资和一些伙食补贴后没有医疗和养老保险,而且合同规定在工作期间不得结婚或者生育,否则合同自动解除;因为发生重大失窃事件所以下班时对职工进行人身检查。职工们气愤至极。决定集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她们认为中方的总经理和资本家一起串通压迫工人,所以准备将中方出资者作为被告,因为它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中方派出的总经理。本案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请予以指出并简单说明原因。
  • (1)中方和港方的出资不合条件之处有:
    中方的出资中不应该有劳动力。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方式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四种方式。
    (2)港方提出解决争议的法律适用不合法。合资企业是中国的企业法人,它的法律适用是中国专属管辖的范围,港澳台作为合资一方也是适用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的规定的。
    (3)方和港方对企业负责人的任命职权和任职理由不合法。合资企业的董事长不一定由中方担任。只是一方担任董事长则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与出资多少、中方还是外方无关。
    (4)董事长无权撤销总经理。这是董事会的职权。
    (5)企业为职工没有提供医疗保险、劳动保险,对女工的工作期间不昨结婚生育的规定是违法的。本案中的争议也不是集体合同争议,而是一般的争议。应该先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提起起诉。在诉讼时中方出资者不是被告,合资公司是被告。本案由于人数较多,可以由职工推举代表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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