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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留存的份额或金额是否可以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 可以。《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49条规定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条件,即集合计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3)计划说明书约定的终止情形;
    (4)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该条并未将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留存的份额或金额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列为集合计划法定终止情形之一,同时《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也未对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应留存的份额或金额做出限制性规定。因此,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留存的份额或金额可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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