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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8年,某种子公司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报了小麦的产地检疫。但经检疫机构了解和核实,该公司申请检疫的小麦不是其公司的,而是另外一家种子公司的。为严肃检疫管理,检疫机构对其进行了处罚。请问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是否应当予以该种子公司处罚?如果处罚,应当如何处罚?
  • (一)应当予以处罚。
    (二)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当事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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