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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张银明与陈月月系同村村民。2005年2月,两人恋爱,至同年8月,双方感情已甚为密切,但陈父不同意其与张恋爱,父女俩发生争吵。在发生争吵的当天,陈即来到张家与张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年张仅19周岁,陈18周岁。2006年,双方生育一女,名张欢。自2010年始,因张参与打牌赌博及因一些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口角。2011年8月某日,张又与他人打牌,陈得知后前往将牌打落在地,双方发生争吵,陈拾起石头砸伤了张的头部。此后双方感情恶化。2013年4月,张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陈的夫妻关系。张、陈两人的关系属于什么性质?
  • 张、陈两人的关系属于事实婚姻关系。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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