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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公司在装卸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严重的粉尘污染,周围居民反映较大,并已被区环境保护局列为需要搬迁的对象。该车间在原有粉尘污染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为了扩大珍珠岩的生产规模,增加新的品种,于1989年9月与外商和朝阳区劳动服务公司合资组建了北京肯德建筑工程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北京肯德公司),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朝阳区环境保护局在1989年12月的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便领取了营业执照,修建了围墙、浴室、展厅,改建了库房、办公室。于是,朝阳区环境保护局认定肯德公司违反了《北京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并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报朝阳区政府批准,决定对该公司罚款49000元,另外又根据《北京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令该公司于1990年1月1日前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补办“三同时”审批手续。北京肯德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环境保护局的处罚决定,判令被告环境保护局赔偿原告由于处罚决定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朝阳区环保局的做法对吗?
  • 朝阳区环境保护局的处罚决定,实际上包含了两项处罚,一是对北京肯德公司罚款49000元;二是责令肯德公司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补办“三同时”审批手续。《北京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细则》第十六条中规定的是“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产使用的项目,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或限期改进,补办手续,并处以罚款”。而环境保护局的处罚是“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可以认为环境保护局在这一点上超出了其职权范围。肯德公司作为一个新建的中外合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又会造成大气污染,无疑应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但该公司在合资过程中,没有向有关部门说明其有大气污染的问题,因而使有关部门在没有看到环境保护局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批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因此环保局的其它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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