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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不含税单价为300元/辆。2010年3月留抵税额3000元,4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1)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自行车600辆,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8%的销售折扣;(2)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自行车500辆,并支付运输单位8000元,收到的运费发票上注明运费7000元,装卸费1000元;(3)销售工厂自用1年的小轿车一辆,售价120000元,发生运费1000元;(4)当期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50000元,逾期仍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60000元;(5)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金额140000元,注明税款23800元;(6)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自行车零件,共支付900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假定应该认证的发票均经过了认证,要求计算: 1.该自行车厂包装物押金的销项税。 2.该自行车厂销售使用过小轿车的应纳税额。 3.当期该厂应纳增值税的合计数。
  • 1.该自行车厂包装物押金的销项税=60000÷(1+17%)×17%=8717.95(元),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押金应换算为不合税销售额再并入销售额中。
    2.该自行车厂销售使用过小轿车的应纳税=120000÷(1+4%)×4%/2=2307.69(元)
    3.当期该厂应纳增值税的合计数=56100+8717.95+2307.69-26911.36-3000=37214.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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