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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星辰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交所上市的上市公司,2015年2月,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星辰公司报送的发行申请中,有关情况如下: (1)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资产总额16亿元,其中负债4亿元;此前公司曾发行过5年期债券,发行额度1亿元,尚未到期,没有延期支付本息的情况。最近三年公司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亿元、1.2亿元和1.4亿元。 (2)星辰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200万张,每张面值200元,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维修公司的办公大楼,其余部分用于扩建一条生产线;公司债券年利率为5%,期限为5年。 (3)经资信评估机构评估,公司本次发行的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 (4)公司债券拟分两次发行,均由甲证券公司包销。根据星辰公司与甲证券公司签订的公司债券包销合同,首次发行为核准发行之日起第12个月,发行50%,剩余部分为第一次发行结束后3个月内,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都是100天,证券公司每次承销时可以预先购人并留存公司债券1000万元,其余部分向公众发行。 国有独资公司A持有星辰公司52%的股份,2016年3月,A公司拟再购人星辰公司5%的股份,证监会认为A公司已经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应当先经过批准方能实施。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结合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星辰公司的公司债券发行时间以及与甲证券公司的包销协议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 ①公司债券发行时间符合规定,公司债券发行须在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首次发行,剩余部分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星辰公司首期发行时间符合要求,剩余部分发行时间为第一次发行结束后3个月,没有超过24个月时间限制。
    ②仅由甲证券公司包销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而本题只有一家承销商进行承销,故不符合规定。
    ③甲证券公司预留债券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该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④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而本题中,甲证券公司的包销期限为100天,故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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