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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原告马某与被告孙某在一次农产品展销会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买卖小麦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于1998年3月底前供给被告当年冬小麦5000千克,每50千克单价为105元,共计货款10500元;被告于收货后10日内将全部货款及运费付给原告。1998年3月20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5000千克小麦运至被告所在地车站。被告提货后,由于当年冬小麦丰收,销售困难未能按约付款,几次催款没有信息,于是委托张律师提起诉讼。诉讼进行中,原告因家有事先回家,诉讼由其律师代理进行。原告回家期间,被告找到张律师,向其诉说了所处困境,要求和解。张律师认为,原告在委托书中已写明由自己全权代理,遂同意和被告和解。 协议如下:被告分期偿还原告运费和货款,1998年6月还5000元,1998年底前还5500元及利息。既已达成协议,张律师向法院申请撒诉,法院准许。原告返回后知道这种情况,认为,被告所言不实,自己不愿和解,因为对方明显违约。但由于委托书上有全权代理,故而不知该怎么做。 假如你是一个律师,你如何向原告解释这一问题?
  • 这涉及律师的代理的法律效力问题,以及代理权的相关内容。《律师法》第27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既然本案中的律师有“全权代理”的委托,而代理原告与被告和解是否在“授权范围”之内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上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因此,本案中张律师仍无权进行和解,故其和解是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本案原告可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无权代理行为的规定进行追认或否认。因律师的无权代理行为造成的损害,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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