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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江某从一农业信息上看到一则“金土地公司”邮购优质稻种的广告,就按照广告要求于2月21日汇款购买50千克稻种。汇款10日后,听老乡讲“那是骗人的!”,就于3月3日寄信要求“金土地公司”退款,3月4日该公司收到汇款,于3月5日将稻种寄出,3月6日才收到要求退款的来信。江某收到稻种后,一称只有40千克。于是江某一怒之下,将金土地公司告上法庭。江某在诉状中写道:一、原告已于3月3日给被告以信件方式撤回要约,但被告却依然将稻种寄出,不退还汇款,强制原告与其交易;二、被告应当增加赔偿原告不足斤两部分的损失。金土地公司在答辩中称:原告只是一个农民,其购买种子的目的是为了从事农业生产,不应给予“双倍赔偿”。江某与金土地公司的诉讼观点是否正确?对错误观点加以更正,并说明理由。
  • 江某的第一个观点不正确。因为要约撤回的通知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才发生效力。3月3日江某只是作出了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3月6日才到达受要约人,3月4日金土地公司收到汇款就是收到要约,该要约已于当时生效。所以该撤回要约的通知不能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
    江某的第二个观点正确,而金土地公司的观点不正确。因为“农民购买、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这种生产消费,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而利用邮购销售不按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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