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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本质区别有哪些?
  • (一)性质差异
    保障措施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它是针对公平贸易条件下的产品进口实施的限制措施,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主要是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意图在于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
    (二)实体条件差异
    实施保障措施必须首先存在短期内产品进口大量增长的事实,这种进口增长必须是造成进口国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重要原因。而在实施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时,只要认定进口方相关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即可。
    (三)程序差异
    从程序角度讲,《保障措施协定》的要求更严格一些。这种严格更主要体现在通知义务和磋商等方面。《保障措施协定》要求提议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将采取的行动(如发起调查、做出裁决或决定等)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在实施保障措施前还要与利益相关的出口方进行磋商,以期达成谅解。而在实施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时,尽管也有相应的程序要求,但在通知的时间要求、内容要求等方面相对要宽松一些。
    (四)实施范围的差异
    《保障措施协定》要求成员必须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公平地将保障措施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不得区别进口产品的来源。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本身就是针对特定成员的特定出口产品,即那些倾销或受补贴出口的产品。
    (五)实施期限和方式的差异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只能是4年,经延长也不得超过8年。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期一般为5年。并且只要经调查证明存在倾销或补贴,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可以不断地使用,即没有一个最长的期限限制,也没有频度限制。
    (六)出口方成员获得补偿或行使报复权方面的差异
    在某一成员实施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权益受到影响的出口成员方有权要求实施保障措施方提供相应的贸易补偿,如双方不能达成相互满意的补偿协定,则利益受损的出口方可以暂时中止实质对等的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即有权实行实质水平对等的报复。而在实施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的情况下,因为此类措施针对的是不公平竞争行为,根本不存在对出口方进行利益补偿的问题,更谈不上出口方行使报复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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