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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我国《海关法》对个人携带出入境的行李物品有何规定?
  • 《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所谓自用合理数量,对于行李物品而言,“自用”指的是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是物品规定的征、免税限值。自用合理数量原则是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也是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要求。
    (一)公民出境携带行李物品免税数量和限值在限量和限值的范围内,允许携带下列物品:
    ⑴食品、衣料、衣着和价值人民币5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⑵酒2瓶,烟600支;
    ⑶治疗常备用药,总值不得超过人民币200元。单一品种限合理数量,麝香,蟾酥不准带出,对当归、枸杞、黄芪、肉桂、桂皮等5种药材,如超出规定的免税量时,要征收出口税,人参、鹿茸各限200克;
    ⑷手表、收音机、自行车、电风扇各1件;
    ⑸电视机、收录音机、照相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各1件。
    (二)下列物品限制出境:
    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外币及其他有价证券;无线电收发报机和通信保密机;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一般文物。
    (三)公民入境免税物品限值数量:
    入境者携带物品的验收标准实行低、中、高档三类物品区分不同标准分别验放的制度。低档的生活学习用品限合理数量免税放行,中高档的生活学习用品,任选其5件或1件免税放行。
    (四)下列物品禁止入境:
    各种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各种伪造货币和伪造的有价证券;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任何物品;各种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等;带有危险性病菌、虫害及其他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有碍人畜健康的和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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