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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郑某等20余名游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山、曲阜3日游”,由于恰逢“五一”,各地蜂拥而至的游客远远超过了当地旅游接待能力,该团无论吃、住、游等活动安排,都不尽人意。旅行社为表示歉意和对该团的一种补偿,经全体团员书面同意,免费增加游览济南大明湖、趵突泉两个景点。游览结束后,游客郑某提出:由于他以前已经游览过大明湖,趵突泉,原想不同意增加景点的游览,可是当时其他人都同意加之导游员的劝说他才签了同意,这是违反自己本意的。因此旅行社应归还他一部分费用,旅行社予以拒绝,郑某遂以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质价不符”为由,向旅游质监执法部门投诉。游客书面同意增加景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可视为有效赔偿?
  • 本案例中,旅行社已经讲明“免费加点”是为了补偿游客的损失,并经全体游客同意签名,相当于旅行社和游客签订了一个新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游客与旅行社重新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因此“免费加点”可视为有效赔偿,不需再另行赔付,并且郑某提供不出当时不同意的有效证据,旅游质监执法部门对其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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