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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深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海公司)的股票于2005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6年4月15日,深海公司披露了季度报告;2006年4月26日,深海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年度报告,并进行了公告;2006年9月4日,深海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了中期报告。以上定期报告均没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也没有公司监事会的审核意见,证监会责令公司补正。同年10月20日,公司更换了1名董事,并将更换董事的决定公布于公司网站。同时,公司总经理王某因患重病昏厥于办公室,经医院确诊为癌症晚期。为稳定人心,公司决定暂由公司副总经理刘某代行总经理职责,并未将王某住院一事对外公布。有人举报深海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06年11月8日,中国证监会对此进行调查。为了不引起太大的社会反应,公司积极配合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尽量将此事控制在公司内部人知情范围内。证监会因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也没有要求公司对接受调查向外公布。 证监会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 《证券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28条规定:“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本案中,深海公司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披露中期报告,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后来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而公司却没有对此向社会公众披露,证监会负有信息披露的监督职责,应当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证监会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而没有要求公司披露,这种做法并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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