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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对基层工会专兼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如何保护?
  •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原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当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后,其原来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再继续履行。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连选连任后,其劳动合同继续延长。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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